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在节水设施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现有经营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安装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