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达到排污标准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

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城市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