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新建大型宾馆、饭店、公寓、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既有建筑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再生水利用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