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的损耗,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