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水户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冷却用水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削减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