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水灌溉技术、节水灌溉方式的研究,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地应用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采取渠道防渗、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促进农业节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