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水灌溉技术、节水灌溉方式的研究,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地应用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采取渠道防渗、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促进农业节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