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节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