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