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水的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适时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