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

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