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