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