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