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