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