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二)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三)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