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污、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四)遵守秩序,服从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