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四)不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五)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