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及禁烟区域吸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