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二)占用公交车道、盲道停放车辆的;(三)遮挡车辆标识、标志的;(四)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五)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