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