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