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