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自觉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