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得在河道私开污水入口,禁止在河道从事清洗农药用具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