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得在河道私开污水入口,禁止在河道从事清洗农药用具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