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告有关资料或者未特别标识有关内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