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退还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