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