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或者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常工作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