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现场秩序,避免妨碍他人;

(三)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遵守观赏礼仪,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展览、演出、比赛;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有挤占公共空间、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的行为;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