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会公德、加强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弘扬粤港澳大湾区人文精神,展现经济特区城市文明风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