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佩戴口罩;

(五)传染病患者要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