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