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规范实施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指数测评;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