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可以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