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