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