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执法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