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制定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期限等,确保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