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市民在本市办理第一次户政登记时,应当接受文明行为规范教育,鼓励签署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承诺。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