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市民在本市办理第一次户政登记时,应当接受文明行为规范教育,鼓励签署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承诺。

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