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的公益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按照规定保障公益广告的版面和时段,对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批评、曝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均有义务刊播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各类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