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年度自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