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典型,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文明行为表彰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