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弘扬家庭传统美德的行为:(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自觉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二)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持家;(三)尊敬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小培养文明行为习惯;(五)邻里之间友善相待,互帮互助,尊重他人隐私和生活方式;(六)其他体现家庭美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