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倡导下列体现公民道德素质的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敬老助残、支教助学、医疗救护、抢险赈灾、科普教育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

(二)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和遗体;

(三)鼓励成年公民面对不法行为时,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匹配的方式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

(四)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