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热情服务、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依规入室经营,不得违规摆摊设点;

(四)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

(五)不得超标排放餐饮油烟和其他废气,不得制造超标噪声;

(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