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热情服务、诚信经营、明码实价;(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三)依规入室经营,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四)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五)不得超标排放餐饮油烟和其他废气,不得制造超标噪声;(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