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学生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体罚学生;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