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引导患者在规定区域候诊,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和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四)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五)患者和家属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得聚众闹事;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