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并及时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供用电秩序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