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