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案件。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