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